各类税务检查,都需要哪级领导批准?
  • 作者:啄木鸟财税
  • 发表时间:2024-07-31

我们今天这一期早班车内容,来聊一点不一样的财税小知识,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,总少了不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各种检查,特别是大数据时代,在信息越来越精准的情况下,呈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!那您知道,当税务机关在对咱们企业采取或者执行一定检查行为时候,都分别需要哪一级领导批准吗?今天,我们就把常见的一些税务检查行为进行一一梳理。


第一种情形:先来说说我们通常提到的企业被“立案检查”,它是由哪一级领导批准?


根据《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》中的第12条和第13条明确,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,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,合理、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。待查对象确定后,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。


也就是,一般企业被立案检查,需要稽查局局长批准。但是,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,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。


第二种情形:企业一般都有使用财务系统或者一些财务软件,当在面对税务检查的时候,如果拒不提供相关的账号及密码,那将会怎么样呢?


根据《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》中第16条,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,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,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、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。如果,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,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,或者提取、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。而这一过程则需要经稽查局局长批准。


第三种情形:企业被调取账本,要得到谁的批准呢?


这个在以前期栏目也提到过,根据《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》第18条,调取账簿、记账凭证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,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,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。


调取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、记账凭证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,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,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;


调取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、记账凭证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,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,并在30日内退还。


显然调当年账本审批的层次更高一点,而且调用的时间更少一点。


第四种情况:税务机关查询相关的银行账户,需要得到哪级领导的批准?


根据《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》第26条,“查询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,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,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。


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,应当经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,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。”


所以,很多公众号标题党写的什么公转私被查,其实远远不是标题写的那么简单!单纯的公转私被查,最直接的机构是人民银行,出于金融风险预警的管理。而真的税务要查公转私,是需要流程并办理批准手续。


第五种情况:如果企业一直以摆烂的姿态不作为,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,可以启动“强制执行”?


首先,要具备了下列情形之一,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,才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:


(1)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、滞纳金,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。


(2)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、滞纳金,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。


(3)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、又不履行的。


(4)其他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。


所以,企业如果属于上面所提到的情况,是可以被采取强制执行的。


其次,在强制执行前,税务机关还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,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,告知其实施强制执行的内容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。但是,如果在催告期间,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,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。


【总结】


以上5种情况,是今天为大家列举的一些日常接触比较多的税务检查行为,有的是需要稽查局局长批准,而有的则是需要县(市)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!如果大家在工作时企业不小心遇上了类似的情况,希望通过今天的分享能让您对事态的发展做到心中有数! 

本文来源 | 亿企学会整理、一起聊个税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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